跨省收集銀行卡成立“跑分”工作室 每天流水200萬42人獲刑
2022-01-25 13:28:16
來源:法制周報 | 編輯:萬丹 | 作者:李翔 | 點擊量:8920
本報訊(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李翔 見習記者 廖悠悠 通訊員 郭沫杉)近日,長沙市芙蓉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潘某某等4人開設賭場、38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潘某某等4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5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38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2年3個月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42名被告人分工不同,呈金字塔型結構。處于金字塔頂端的即第一被告人潘某某,他在芙蓉區(qū)成立代號為Q37的跑分工作室。跑分指為了逃避公安機關對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非法收入的追查,將收款匯集后利用手機收款碼、銀行卡等,通過多次轉賬等形式進行析分洗錢,最后再轉款到指定賬戶以期成為合法收入從中賺取傭金牟利的行為。另外,潘某某還在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開設了分工作室,提供跑分系統賬戶和密碼,由被告人肖某某等3人負責管理,潘某某領取分工作室的一定比例分成。其余的38名被告人除操作轉賬外還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工作室使用或收取別人的銀行卡提供給工作室。
2021年4月,公安機關以潘某某等42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移送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嚴格審查案件卷宗的基礎上,與多個部門案件承辦人溝通全案案發(fā)過程,認為本案的跑分工作室負責人潘某某等4人所使用的掛卡跑分系統就是bitbase平臺,為賭博網站進行資金交易結算,賭客在充值、提現時,均需要用到bitbase平臺進行充值提現。工作室每天過賬流水200萬元左右,獲取的利潤分成為過賬流水的千分之七,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屬于2010年“兩高一部”關于網絡賭博司法解釋中“網上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且系情節(jié)嚴重,應當定性為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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